精英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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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17日,为推进刑事诉讼法第三次修正的顺利实施,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联合东卫刑事辩护研究基地,共同举办“第三届东卫刑辩基地高端对话,2018刑事诉讼法的颁行”。这次盛会层次高,水平高,对刚刚颁布实施的刑诉法集中讨论对话与监察法的衔接,缺席审判制度,认罪认罚与速裁程序,值班律师制度,特别不起诉制度等热点问题深入热烈讨论,堪称是一次理论与实务碰撞的盛会!

       第三届东卫刑辩基地高端对话——2018刑事诉讼法的颁行


       2018年11月17日,为推进刑事诉讼法第三次修正的顺利实施,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联合东卫刑事辩护研究基地,共同举办“第三届东卫刑辩基地高端对话,2018刑事诉讼法的颁行”。这次盛会层次高,水平高,对刚刚颁布实施的刑诉法集中讨论对话与监察法的衔接,缺席审判制度,认罪认罚与速裁程序,值班律师制度,特别不起诉制度等热点问题深入热烈讨论,堪称是一次理论与实务碰撞的盛会!与会者就“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意义、与监察法的衔接及缺席审判、认罪认罚与速裁程序”三个方面的主体进行研讨,气氛热烈,从下午2点持续到晚上近7点,论坛上各种观点有交锋、有碰撞、有共识,值得回味,更值得关注。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顾永忠发表观点——认为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有两个特点。第一,从立法技术讲,这是第一次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应该说这是具有开先河意义的重要举动。刑法由常委会修改已经出台了十个修正案,这种立法技术,立法方式能够及时适应反映经济社会发展对刑事诉讼活动的需要变化。但是刑事诉讼法修改,过去虽然修改过两次,但应该说比较滞后,两次修改相隔都是十几年的时间,不能适应经济社会生活、刑事诉讼活动飞速变化的需求。这次修改虽然内容不多,但是就立法技术方面我认为开了一个好头,今后只要不是与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国家重要法律的原则相抵触的,像宪法所规定一样,我觉得可以由常委会来修改刑事诉讼法。第二个特点从内容上来看,这次修改是有限的,我个人认为是应急性的,主要是解决了我们最近这几年,国家全面深化改革当中,特别是刑事司法改革当中迫切需要解决的几个重要问题:一个是监察体制改革问题,一个是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问题,一个是强化打击惩治贪污贿赂犯罪追逃追赃的问题,这些在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中都做出了积极的、比较健全的回应。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郝春莉主任发布观点:第一个亮点在于特别不起诉制度的设计。特别不起诉制度在新刑诉法的第182条做了专条规定。特别不起诉制度是刑事辩护律师最关心的问题。其中涉及到重大立功,国家重大利益,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公安机关可以撤案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这几个问题。涉及国家重大利益应当如何确定,今后实施中由哪个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才可以认定,这些都关系到在今后实践中我们如何落地关于特别不起诉制度。第三个亮点是值班律师制度。值班律师在实践中有无阅卷权、出庭权,值班律师可不可以直接转化为辩护律师?当值班律师在场时,被告人签署的认罪认罚书后又反悔了,那么值班律师会不会被问责?我们期待相关配套规定能够具体到这些问题,使律师们在实务中有所区分。第四个亮点就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案多人少的背景下,这一制度意义重大。在实务中有可能遇到以下问题:在捕诉合一的背景下,当事人如果认罪态度好就可以不被逮捕,但如果此时当事人提出无罪辩护的要求,对律师而言,眼前的自由但需认罪与长远的无罪判决之间应当如何抉择?第五个亮点是速裁程序制度化。在速裁程序的规定中并没有硬性规定必须有辩护律师的参与。在刑事辩护全覆盖的大背景下,在速裁程序中应当有辩护律师出庭,这应是一项硬性规定。这也是对修法后第224条的 “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的呼应。第六个亮点是与监察法的衔接,这也是检察机关所面临的实务问题。在监委调查阶段嫌疑人没有辩护权,那么如何实现其辩护权?这是进一步需要去落实的。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官胡云腾,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大检察官陈国庆,全国人大监察与司法委员会司法室主任李寿伟,中央政法委法治局处长方炜,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审监庭副庭长罗智勇,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副主任王建平,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陈卫东,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卞建林、浙江大学教授王敏远,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熊秋红,北京君永律师事务所教授许兰亭,紫华律师事务所主任钱列阳等也都发表了自己的真知灼见。

【东卫律师】第三届东卫刑辩基地高端对话——2018刑事诉讼法的颁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