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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案不起诉案例




2018年9月17日20时许,商某(同案)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BXXXXX轿车,行至泰州市医药高新区吴陵南路与长泰路路口时被查获。经鉴定,案发时商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7.6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事故发生时,康某正在鲁B轿车的后座休息。经查,该轿车系康某所有。

2019年6月21日,泰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以康某在明知康某饮酒的情况下,仍将其所有的鲁B轿车交由商某驾驶,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泰州市医药高新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2019年6月11日,北京市东卫(南京)律师事务所接受康某委托,指派陈斌律师担任其辩护人。接案后,陈斌律师经过查阅全部卷宗、与康某保持沟通全面了解案情,认为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康某有将车辆交由商某驾驶的行为,公安机关认定康某涉嫌危险驾驶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陈斌律师两次向检察机关提交辩护意见,并结合江苏省最新类似不起诉案例,多次与承办检察官进行沟通。

    本案经过一次补充侦查、两次延期,2019年10月19日,检察机关以康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本案取得成功辩护。 

      康某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向我所陈斌律师表示感谢。



编辑:孙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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